协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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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行业诚信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税服务行业诚信体系,规范财税服务行业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正气,促进财税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或非会员单位自愿签订。

第三条 签订本公约即表示必须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自愿接受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及行业公约自律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公约内容

第四条 签约单位共同承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不恶性竞争,以从事财税服务行业为荣!

第五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遵循“守法、客观、公正”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诚信经营,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遵守与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应该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方可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的各项业务,同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第八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同行的管理及客户信息、不得通过利用委托单位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业务、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机构员工为自己争取利益。

第九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前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因签约单位或其从业人员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签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对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挪为他用;并应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欺诈、欺瞒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委托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换财税服务机构的,前后任财税服务机构均应有义务积极做好委托事项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确保委托人委托事项顺利延续,不得拒绝交接,或在交接过程中故意拖延、人为设置障碍及消极对抗。

第十二条  同行之间应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同行机构。同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获取客户、商业信息及技术信息等目的挖取其他同行机构员工。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成立“行业公约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履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公约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同时计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凡单位和个人发现签约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可以主动向本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对经查证签约单位违反本公约行为属实的,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情节严重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签约单位收到惩戒决定超过15个工作日拒不接受或改正的,视同自动退出本公约,并由本协会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2018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 

 

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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