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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点】注意!这些企业需要报送年度关联业务
【咨询热点】注意!这些企业需要报送年度关联业务
  • 2021-5-13
  • 来源: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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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为您精选了纳税人最关心的每日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2、关联业务往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03、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申报?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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